为狗仔队辩护
在关于狗仔队的各种议论中,有几个概念和对象经常出现:隐私权,名人,明星,媒体,狗仔队。我发现,不管是议论还是争论,狗仔队经常处在一个很不利的位置。
在这个话题中,首先涉及到的就是隐私权。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应该很简单,法律对公民隐私权有何规定,照章执行就是,没什么人可以例外。狗仔队的所作所为之所以经常遭受指责或批评,关键就在于这个隐私权。不管是作为旁观者的平民百姓还是作为当事人的名人、明星,一旦提起隐私权,一旦打出隐私权这张牌,就显得特别有道理,特别容易博得同情。
这个话题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名人、明星。一方面名人、明星同样是社会中的公民,当然也享有隐私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名人、明星又不同于普通公民,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一种特殊的公民,因此,在享有隐私权方面,很显然与普通公民应该不一样。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公司,只要它没有违法乱纪,它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只要它愿意,就属于商业机密。但是,一旦这家公司发行了股票,上了市,也就是说它吸纳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它就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从法律概念上说,上市公司也可以只向购买自己股票的股民公开,而不用向全社会公开。但是,在操作层面上,一个人只要花了一块钱或者最低价格买了这家公司的最小单元股,就拥有同大股东完全一样的权力,就有权知道上市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因此,上市公司在一个严格的层面上说,是不能保留自己的秘密的,尤其当这种秘密关系到每个股民的利益时。但是,上市公司也有保留秘密的权力,例如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的细节等。总而言之,上市公司商业机密的概念与普通私营公司是很不一样的。类比一下,名人、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也是不一样的。
名人明星与普通人的不同在于,名人更多地占有社会资源,社会资源也更多地向名人倾斜。因此,名人与普通人相比,明显是利用社会资源的较多得利者,恰似上市公司吸纳社会资金。
名人较多地占有社会资源应该区分一下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一类是,某人靠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并受到社会的肯定,例如爱因斯坦;第二类是社会出于某种非商业需要而塑造的榜样,例如中国的雷锋、美国在伊拉克的被俘女...
在这个话题中,首先涉及到的就是隐私权。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应该很简单,法律对公民隐私权有何规定,照章执行就是,没什么人可以例外。狗仔队的所作所为之所以经常遭受指责或批评,关键就在于这个隐私权。不管是作为旁观者的平民百姓还是作为当事人的名人、明星,一旦提起隐私权,一旦打出隐私权这张牌,就显得特别有道理,特别容易博得同情。
这个话题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名人、明星。一方面名人、明星同样是社会中的公民,当然也享有隐私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名人、明星又不同于普通公民,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一种特殊的公民,因此,在享有隐私权方面,很显然与普通公民应该不一样。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公司,只要它没有违法乱纪,它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只要它愿意,就属于商业机密。但是,一旦这家公司发行了股票,上了市,也就是说它吸纳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它就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从法律概念上说,上市公司也可以只向购买自己股票的股民公开,而不用向全社会公开。但是,在操作层面上,一个人只要花了一块钱或者最低价格买了这家公司的最小单元股,就拥有同大股东完全一样的权力,就有权知道上市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因此,上市公司在一个严格的层面上说,是不能保留自己的秘密的,尤其当这种秘密关系到每个股民的利益时。但是,上市公司也有保留秘密的权力,例如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的细节等。总而言之,上市公司商业机密的概念与普通私营公司是很不一样的。类比一下,名人、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也是不一样的。
名人明星与普通人的不同在于,名人更多地占有社会资源,社会资源也更多地向名人倾斜。因此,名人与普通人相比,明显是利用社会资源的较多得利者,恰似上市公司吸纳社会资金。
名人较多地占有社会资源应该区分一下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一类是,某人靠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并受到社会的肯定,例如爱因斯坦;第二类是社会出于某种非商业需要而塑造的榜样,例如中国的雷锋、美国在伊拉克的被俘女...
▼ "为狗仔队辩护" 的相关文章:
抽动秽语综合症
一、儿童抽动秽语综合征的病因租表现抽动秽语综合征,是指以不自主的突然的多发性抽动以及在抽动的同时伴有暴发性发声和秽语为主要表现的抽动障碍。男性多见,男女之比为3:1,90%以上于2~12岁之间起病。
病因:病因尚未完全清楚,现倾向于系神经系统器质性改变所致。并与遗传因素,大脑的发育和精神因素有关。
主要表现:抽动秽语综合征的特征是不自主的、突发的、快速重复的肌肉抽动,在抽动的同时常伴有暴发性的、不自主的发声和秽语。抽动症状先从面、颈部开始,逐渐向下蔓延。抽动的部位和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眨眼、斜视、撅嘴、摇头、耸肩、缩颈、伸臂、甩臂、挺胸、弯腰、旋转躯体等。发...
“性解放”进步还是倒退?
写于2007-12-04导读:在以前提“性解放”可能会被众人唾弃为流氓或者庸俗,然而性解放的发展却不以人们的喜好而变化,这个浪潮逐渐渗透到我们的生活,我们在唾弃“包二奶”、“养白脸”的同时似乎更强的暗流在涌动,那么性解放究竟是人类的进步还是倒退?本文摘自《人民网》一个网友的文章,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性解放”这一问题。请看【新闻评述】“性解放”进步还是倒退?
看到人民网发起“大学校园里到底要不要‘性解放’”的讨论时,觉得很有些话要讲,于是,拟定了一个写作提纲。正在艰苦地搜集材料,今天读到了邵道生网友的《让人困惑不解...
男子遭性侵 谁来保护男人的贞操?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新民网)单纯从一起同性“强奸”案来看,也没什么值得深入研究,主要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任何对同性恋的法律,著名社会学专家李银河的“同性婚姻方法”提案曾三次受挫,也就是说同性结婚在国内得不到承认。由于文化背景和社会认知程度的不同,尽管有提议修改此类刑法,但仍遭到保守派的反对,同性恋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来自社会问题,道德问题,家庭问题。
42岁...
“恋童癖”与“化学阉割”的前世今生(-)
昨天(2011年7月24日),韩国政府宣布,对未满16岁的青少年和儿童施加性暴力的罪犯将被“化学性阉割”,他们得接受抑制性冲动的药物治疗。这是第一个亚洲国家采取这样的法律行动。 韩国法务部犯罪预防政策局负责人表示,为了保护儿童免受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伤害,法务部决定实施去年7月通过的《性犯罪者性冲动药物治疗法》。如果法院认为检方的申请理由充分,可判决对罪犯实行15年的药物治疗。实际上,恋童癖并非罕见,今年3月16日,欧洲刑警组织在荷兰宣布,通过长达3年的警方行动,成功捣毁一个会员人数7万人、势力波及30多个国家的国际恋童癖集团,救出234名遭受性侵犯的儿童,并逮捕184名涉嫌直接参与性虐待儿...
总遭“色”男欺辱怎么办?
总遭“色”男欺辱怎么办?林艺老师:
您好!
我是一个要上高二的学生,您叫我小瑶好了。看了您的博客,觉得您是个很和善的人,也肯定有回答我问题的耐心。我在学校里遇到了一些麻烦,现在很苦恼,身边又没有可以述说倾诉的对象,所以只好请您说两句了。
我是一个大人眼中典型的“90后”,心理生理都很成熟,人长得挺高的,不算特瘦但也不胖,同学们都说身材特合适。然后性格也很张扬,总不懂得内敛,不要求穿校服上学的时候或者出去玩,我总喜欢穿低胸装、小短裙、高跟鞋(不过我觉得这也不算特别过分嘛,我这么穿就是很漂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老师您说对不对,而且衣服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