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的司法鉴定实践证明,有关精神损伤鉴定的案件正日益增多,这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目前,国内虽已有了经国家批准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但尚无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这使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感到十分为难。司法人员需要我们评定损伤程度,但我们却无法可依。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有关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各地已经过多年的酝酿,统一了一些认识,但还存在某些不同看法,现就这一问题以及实际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 几点共识
(一) 名称的统一
1.“评定”与“鉴定”:精神损伤的程度如何,需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因此,主张采用“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名称比较正规,而且与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
2.“精神损伤”的名称及其他:现在对精神损伤相关名称的一致认识是:“精神伤害”是指精神受到损伤的过程,表现为施加重大精神刺激。“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失)是泛指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并不出现精神障碍。“精神损伤”是指精神伤害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精神障碍或精神功能缺损。因此,这类案件宜称为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具体地说,精神损伤是指人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等因素伤害后出现的精神障碍。
(二)关于障碍名称与诊断标准
由于精神疾病种类很多,在未来制定的鉴定标准中难以做到毫无遗漏,因此多数人主张在所制定的标准条款中,原则上不细列具体疾病名称,而根据精神病理学以列出种种障碍。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由于在国际和国内使用的精神疾病分类中都已列入,因此主张不必在《鉴定标准》中列得过细,以避免繁琐,必要时可在细则中加以说明。
(三)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和步骤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应以其精神障碍出现与所遭受伤害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作为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评定损伤程度时应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发现。鉴定宜根据以下步骤进行:(1)详细调查及全面检查,包括过去病史及损伤史调查、精神检查、社会功能损害情况评估、实验室检查等;(2)在充分掌握以上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性质、严重程度、持续时期及预后等;(3)明确所遭受伤害...
一、 几点共识
(一) 名称的统一
1.“评定”与“鉴定”:精神损伤的程度如何,需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因此,主张采用“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名称比较正规,而且与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
2.“精神损伤”的名称及其他:现在对精神损伤相关名称的一致认识是:“精神伤害”是指精神受到损伤的过程,表现为施加重大精神刺激。“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失)是泛指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并不出现精神障碍。“精神损伤”是指精神伤害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精神障碍或精神功能缺损。因此,这类案件宜称为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具体地说,精神损伤是指人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等因素伤害后出现的精神障碍。
(二)关于障碍名称与诊断标准
由于精神疾病种类很多,在未来制定的鉴定标准中难以做到毫无遗漏,因此多数人主张在所制定的标准条款中,原则上不细列具体疾病名称,而根据精神病理学以列出种种障碍。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由于在国际和国内使用的精神疾病分类中都已列入,因此主张不必在《鉴定标准》中列得过细,以避免繁琐,必要时可在细则中加以说明。
(三)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和步骤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应以其精神障碍出现与所遭受伤害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作为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评定损伤程度时应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发现。鉴定宜根据以下步骤进行:(1)详细调查及全面检查,包括过去病史及损伤史调查、精神检查、社会功能损害情况评估、实验室检查等;(2)在充分掌握以上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性质、严重程度、持续时期及预后等;(3)明确所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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